一、政策依据
《转发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青人资字[2000]2号转发鲁人福[1999]1号文件)。
二、条件
1、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
2、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母、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子女、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程序
遗属提出申请,并提报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及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材料。
七、服务承诺
人诚事公、服务热情、工作主动、提高效率。
八、责任赔偿规定
无。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乱开口子,不违规操作。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670。
十一、办事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