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
二、条件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程序
1、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填写《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表》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做出处分决定;
2、《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表》和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3、涉及到职务、级别、工作待遇调降的,所在机关在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到市人事局审核后,到工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单位应按时提报拟给予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相关材料以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文件。
七、服务承诺
随时给予机关、个人政策法规方面咨询和指导,维护机关、个人合法权益;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批复和备案。
八、责任赔偿规定
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咨询、指导、批复、备案工作,严谨细致,不出差错。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干部处分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并行文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