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主要有:《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鲁政发[1981]89号)和《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鲁人退字第1号)。
二、条件
1、国家级劳模、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省政府一等功、省级先进退休干部、市地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5%-15%。
2、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0%;青海省海拔2000米以上地区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5-15%;驻山东省沿海岛屿工作满10年以上提高5-15%;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省政府通令嘉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青岛市拔尖人才提高到100%;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女25年)以上,或满25年并受市地级以上政府表彰,提高到100%;凭独生子女证提高5%;早期归侨人员提高到100%。
三、程序
各单位提报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材料及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由市人事局统一汇总,及时上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及时上报相关证明、审批所需表格等材料。
七、服务承诺
人诚事公、服务热情、工作主动、提高效率。
八、责任赔偿规定
无。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乱开口子,不违规操作。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经青岛市人事局批准后,提高退休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