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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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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主要有:《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鲁政发[1981]89号)和《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鲁人退字第1号)。
    二、条件
     1、国家级劳模、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省政府一等功、省级先进退休干部、市地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5%-15%。
     2、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0%;青海省海拔2000米以上地区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5-15%;驻山东省沿海岛屿工作满10年以上提高5-15%;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省政府通令嘉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青岛市拔尖人才提高到100%;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女25年)以上,或满25年并受市地级以上政府表彰,提高到100%;凭独生子女证提高5%;早期归侨人员提高到100%。
    三、程序
     各单位提报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材料及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由市人事局统一汇总,及时上报青岛市人事局审批。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及时上报相关证明、审批所需表格等材料。
    七、服务承诺
     人诚事公、服务热情、工作主动、提高效率。
    八、责任赔偿规定
     无。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乱开口子,不违规操作。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经青岛市人事局批准后,提高退休费。
 
胶南人事人才网   2008年2月29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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