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的暂行规定》(青人资字[1995]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确定工资的暂行规定》(青人资字[1995]7号)、《转发青省人事局〈关于工龄计算几个问题复函的通知〉》(青人资字(92)第4号)、《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的通知》([87]鲁教人字111号)、《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关于乡镇半脱产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1]鲁人工字第1号)以及《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条件
1、职务晋升人员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文件、聘任证书核定工资。
2、调整单位及新录用人员
根据新确认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核定工资。
3、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退职
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
5、连续工龄
参加工作前属计划内临时工、亦工亦农、民办教师、赤脚医生、“11员”等情形的人员可向前推算连续工龄。
三、程序
各单位呈报相关职务晋升公布文、申报连续工龄材料、退休报告、退职申请、相应表格等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相应工资调整、连续工龄、退休(职)手续。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除连续工龄每年集中研究两次、退职手续需到青岛市人事局办理外,其它项目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携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材料及时上报。
七、服务承诺
人诚事公、服务热情、工作主动、提高效率。
八、责任赔偿规定
发现错办、漏办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乱开口子,不违规操作。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