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发[2002]9号)。
二、条件
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下同)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对象范围主要为: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士官、非农户口退伍义务兵及各类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其他单位选调或从社会上招收工作人员。
三、程序
1、补充工作人员的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按管理权限向市组织、人事部门上报人员需求计划;
2、组织人事部门编制招考职位需求计划;
3、发布招考简章;
4、审查报名资格;
5、组织考试;
6、体检与考察;
7、办理接收手续。
四、收费标准
收取报名费用、考试费用、体检费用,具体数额从招考简章。
五、办理时限
从招考简章。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从招考简章。
七、服务承诺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随时给予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八、责任赔偿规定
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徇私舞弊,不出差错。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将考试成绩向社会公示,严格按照考试成绩录用工作人员,按照简章要求将其介绍或派遣至招考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