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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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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2]20号)。

二、条件

党政群机关、公检法单位和财政给予补助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由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是否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三、程序

1、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

2、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后分别送财政、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建立统发工资数据库,生成工资汇总和明细表,计算代扣款项送财政部门。代扣款项是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3、财政部门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将资金分别拨付给代发银行、机关事业保险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代发银行收到工资资金后,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和汇总表、个人工资单;

5、机关事业保险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代扣款项资金后,分解发放到个人账户;

6、人事部门收到个人所得税资金后,按规定期限交付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交税凭证;

7、各单位将工资发放清单按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随时更新统发工资数据库,保证每月10日(乡镇2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更改统发工资数据库数据。

七、服务承诺

人诚事公、服务热情、工作主动、提高效率。

八、责任赔偿规定

无。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乱开口子,不违规操作。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及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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