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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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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政办发〔2005〕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事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胶南市人事局
胶南市教育体育局
胶南市公安局
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胶南市民政局
胶南市工商局
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力量。为积极吸纳、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促进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拓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证。
    二、就业范围和对象
    (一)积极引进高学历优秀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继续实施“选调生”计划,通过外出选拔和公开考录,选调部分优秀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充实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镇(处)干部队伍。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学历毕业生到我市建功立业。对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专业、生源地限制,敞开接收。
    (二)适当控制外地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外地生源的专科学历毕业生需落实用人单位方可来我市就业,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接收。各类企业接收紧缺急需专业的中专毕业生,须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局审批。
  三、就业办法
    今年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派遣、考试录用、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组织派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拔的选调生及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本科以上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及所学专业,统一派遣至市直或镇(处)机关事业单位。
    (二)考试录用
    1、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教育人才分市场组织实施教体系统的毕业生考录工作。按照市编委核准的考录计划,从师范类统招本科毕业生中考录部分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从非师范类统招本科生中考录部分紧缺专业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
    2、市卫生局负责,市卫生人才分市场和正局级卫生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卫生系统的毕业生考录工作。按照市编委核准的考录计划,从卫生类统招本科以上毕业生中考录部分毕业生到市直医疗单位工作,从卫生类统招专科以上毕业生中考录部分毕业生到镇(处)卫生单位工作,从护理专业统招中专以上毕业生中考录部分毕业生到市直或镇(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考录工作采取一次性下达计划、一次性考录的办法进行。
    3、其他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的,按照市编委核准的考录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从专业对口的统招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公开考录。
    (三)双向选择
    除组织派遣、考试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外,其余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到市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市人事部门将定期举办全市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社会公开各单位用人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及工资待遇等需求信息,对招聘的各个环节全部实行“阳光”操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四)自谋职业
    鼓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四、就业鼓励措施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保留相应身份。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其派遣资格,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交纳,人事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代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三)鼓励大专、中专毕业生继续深造。本市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到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继续深造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四)做好特困毕业生就业工作。对通过双向选择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特困毕业生,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属实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就业。
    (五)对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五、就业管理服务
    (一)建立就业预测和薪酬指导机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市场,将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及薪酬指导价位信息。充分利用人才大集、媒体推介、岗前培训、人才派遣、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规范毕业生档案转递程序。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转递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递至市教育体育局,对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对没有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和网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坚持把办好毕业生市场作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用人单位选人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不断加强市场软、硬件建设,促进有形、无形两个市场的有效结合。市人才交流中心要发挥毕业生就业网的作用,按照网上办公流程,做好毕业生接收、派遣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及时登记毕业生需求信息,严格按照接收程序接收毕业生,从2005年1月1日起,非师范类毕业生启用《2005年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2004年样式的接收函停止使用。
    (四)做好毕业生报到、落户的办理工作。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制度。毕业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体育局报到。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由单位负责持《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的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应先分别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和青岛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报到、落户登记后,再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然后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见习期与职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关系。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跨区、市的调整改派的,经双方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网上解约、签约手续后,由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跨省、市改派的须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收取改派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网上解约后,要在6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毕业生的档案,毕业证书等证件。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或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凡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聘用制和试用制,聘期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
    (六)做好毕业生待业期管理与服务工作。本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学校证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且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标准或临时救助标准的,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市财政列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待业登记,档案保管等服务工作。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收入的待业毕业生收取管理费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配合,廉洁自律,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wjnrcl   2008年2月29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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