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8]62号);《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二、条件
对符合《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三、程序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办理时限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单位应及时提报奖励人员名单及相关审批材料,属上级部门表彰的应报人事部门备案。
七、服务承诺
随时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对审批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维护机关、个人合法权益。
八、责任赔偿规定
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惩戒规定处理。
九、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咨询、指导、审批、备案工作,不乱开口子。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85161760。
十一、办事结果
通过金宏网行文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