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社会化,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根据国家、省、青岛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派遣管理的涵义
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施派遣管理,是指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指定的派遣中心,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求,面向社会选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被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与接收派遣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相分离,由派遣中心对被派遣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与管理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实行派遣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对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
派遣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派遣管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1、办理增人计划。用人单位应在编制限额范围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用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增人计划书;
2、签订派遣合同。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审核下达的增人计划书,到派遣中心联系办理派遣事宜。双方协商签订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等有关内容;
3、选聘人员。派遣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储备库推荐、考试等途径,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认可后派出。
4、拨付费用。派遣中心在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做出费用预算。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派遣中心。其他单位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约定拨付给派遣中心。其中,计划内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执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面向社会招聘的其他人员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协议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四、派遣人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0周岁;
6、具有胶南市常住户口;
7、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派遣人员的选聘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后,市人事局审批。
五、派遣人员的管理
1、派遣中心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岗位要求、工资报酬等。
2、派遣中心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人事档案管理、技术等级考评等事宜。
3、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在岗管理、考核与培训,即用人单位应对派遣人员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同等管理。
六、 派遣合同的期限
派遣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派遣中心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其中派遣人员为计划内政策性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双方首次签订的合同应为3年。此外,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有关精神,被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5年的,双方签订被派遣人员计算至退休年龄期限的派遣合同。
七、 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派遣中心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派遣合同:
1、由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合同的;
2、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机构变化的;
3、派遣合同期满的;
4、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由于以上第1、2、4项原因解除派遣合同的,双方应妥善安置被派遣人员。
八、派遣人员工作合同的管理规定
1、派遣中心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可分为《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计划内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签订《聘用合同》,适用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面向社会招聘的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2、派遣中心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一般应短于派遣合同的期限,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聘用至退休年龄合同的,从其规定。
3、被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派遣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派遣中心可随之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工作合同,派遣中心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九、各类企业用人实行派遣管理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胶南市人事局
胶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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